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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前需要清算哪些債務?
發布時間: 2024-06-25 10:09 更新時間: 2024-11-15 08:50
公司注銷前需要清算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按照清償的優先順序進行歸納:
清算費用:
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這些費用是公司進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必要支出。
職工薪酬及相關費用: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欠繳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
破產人欠繳的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
破產人所欠稅款。這些稅費是公司運營期間應繳而未繳的稅費。
普通破產債權:
在上述費用得到清償后,剩余的財產將用于清償公司的普通破產債權,即公司與其他機構或個人之間的債務關系。
在清算過程中,公司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成立清算組: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理公司財產:依法編制公司的有關會計報表,清查公司的全部財產、債權債務,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明細表。
制定清算方案: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情況和公司調查清理的結果編制公司資產財務報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并制定清算方案。
清償債務:按照清償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分配剩余財產: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余,清算組可以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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